明史_章六十九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章六十九 (第12/14页)


    成化二年下令妇人犯法也交钱赎罪。

    弘治十四年制定折算收取银钱的法规。

    按条例难以如实执罚的人犯和有财力的女犯,每罪罚一百杖,合交银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合银子一两;以每十杖二百贯递减,到六十杖为银子六钱;笞五十下,应减为银钞八百贯,折合银子五钱,以每十下一百五十贯递减,到笞打二十下为银子二钱;笞十下应交银钞二百贯,折合银子一钱。

    假如收铜钱,每一两银子折合七百文。

    依法律交赎金的,除过失杀人罪以外,亦按此数折收。

    巫德二年,定下铜钱和银钞兼收的制度。

    如处杖刑一百下,应交银钞二千二百五十贯的,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钱三百五十文。

    嘉靖七年,巡抚湖广都御史朱廷声进言:“按法律赎罪和按条例纳赎不同,在京城与在外地不同,钱钞只聚积在京城,折算钱钞的办法不在南方通行。

    从前的做法是,确有财力的、命妇或军官正妻,按条例难如实行刑的囚犯,有赎罪例钞;老幼残病和女犯、犯流罪杖责一百后的余罪,有收赎律钞的规定。

    赎罪例钞,钢钱和银钞兼收,如应笞打十下,则收钞一百贯,收铜钱三十五文。

    其钞二百贯折合银了一钱。

    杖刑一百下,收宝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收铜钱三百五十文,其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合银子一雨。

    现在的收赎律钞,笞打十下,赎金只有六百文,和例钞折合银子相比,不及一厘;杖打一百下,钞票赎金是六贯,和例钞折合银子相比,不及一分,似太轻了。

    律钞和例钞既然贯数不同,则折合银子也应当不同。

    请允许改定出规则,凡属收赎的,每一贯宝钞折合一分二厘五毫银子。

    如笞打十下,需赎金钞六百文,则折合银子七厘五毫,根据罪行的轻重递加计算赎罪金额。”皇帝依从其奏,下令朝廷内外审案的各衙门,全部依此例办案。

    这时又重修审案条例,上奏议定赎罪办法。

    在京城的囚犯则有做工、每笞十下,罚做工一月,折合三钱银子。

    罪至苦役五年,折合十八两银子。

    运囚粮、每笞十下,为五斗米,折合二钱五分银子。

    罪至判苦役五年,交五十石米,折合银子二十五两。

    运灰、每笞十下,运一千二百斤,折合一两二钱六分银子。

    罪至苦役五年,运六万斤,折合六十三两银子。

    运砖、每笞十下,运七十块砖,折合九钱一分银子。

    罪至苦役五年,运三干块砖,折合三十九两银子。

    运水和炭五等。

    每笞十下,逗二百斤,折合四钱银子。

    罪至苦役五年,运八千五百斤,折合十七雨银子。

    处罚中运灰最重,运炭最轻。

    京城以外的人犯则分有财力和稍有财力二等。

    起初有颇有财力、次有财力等名称,因御史上奏而除去。

    其中有财力者,比照在京运囚粮处理。

    每逗五斗米,交纳一石谷。

    先折银子入库,后折谷子入仓。

    稍有财力者,比照在京做工,以年月折算赎金。

    确实有财力的女犯与命妇、军官正妻,及按条例难以如实行刑的人,赎罪应铜钱和宝钞兼收的,笞刑、杖刑每十下,折合收银子一钱。

    其中老幼残病、妇女及占星先生等余罪交罚金赎罪的,每笞十下合六百文钱,折合收银子七厘五毫。

    于是纳赎金轻重均衡,天下都称适用。

    到万历十三年,又加以重申,因而成为固定制度。

    凡是按法律赎罪的,如已经学成能独立I作的占星先生,犯苦役和流放罪的,执行杖刑一百,余下的惩罚交金赎罪。

    妇人犯苦役和流放罪,执行杖刑一百,余下的惩罚交金赎罪。

    如判杖刑六十下,苦役一年,全部赎钞是十二贯,除执行杖刑抵偿掉六贯,剩下的六贯折合银子七分五厘。

    其余类推。

    那些执行杖刑一百下的确有财力者又交例钞二千二百五十贯,合收铜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和残疾患病的人犯了流放以下的罪,交赎金赎罪;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病重的,犯抢劫、伤人罪,亦交赎金赎罪。

    凡是犯罪时役老没患病,事情败露时已老已患病的,依年老患病者论处;犯罪时幼小,事情败露时已长大的,依幼小者论处,均可纳金赎罪。

    如果六十九岁以前犯罪,七十岁时事情败露,或者设患病时犯罪,残疾患病后事泄,得以依老者病者条件交赎金。

    其它如七十九岁以下犯死罪,八十岁事泄,或者残疾患病时犯罪,病重时事泄,得以归入上奏请示类。

    八十九岁犯死罪,九十岁事泄,得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在纳金赎罪之例。

    如果在服苦役的年限内老或病,亦照此办理。

    例如处杖刑六十下,苦役一年,一个月之后犯人年老或患病,全部赎钞合计十二贯。

    除已受刑六十杖,抵销三贯六百文,剩下苦役一年,合八贯四百文。

    苦役每月需赎钞七百文,既已服役一个月,抵销七百文,其余十一个月,应收赎金七贯七百文。

    其余类推。

    老幼残病交金赎罪,惟有杂犯判五年的仍然判服刑。

    大抵在明初时,如果真犯了死罪,就不可以苦役论处。

    诬告条例,假若告两事以上,所诬陷的轻罪是真的而重罪是假的,或者告一事,将轻罪诬说为重罪,已判决执行的要完全抵去剩罪,没有执行的若该受笞刑杖刑,可交赎金赎罪,判苦役流放先杖打一百下,其余的刑罚也允许交赎金赎罪。

    例如因诬告罪被笞三十下,其中十下已经执行,则抵去这部分赎金。

    剩下二十下汝了结,交纳一贯二百文赎金。

    如因诬告罪判杖刑六十下,其中已经执行杖刑二十下,这部分赎金全部抵销,剩下四十杖汝了结,交纳二贯四百文赎金。

    如因诬告罪判杖刑六十下,苦役一年,其中已执行杖刑五十下,这部分赎金全部抵销,剩杖刑十下、苦役一年的罪未处罚。

    苦役一年,折合xue十杖,总共七十杖,交纳赎金四贯二百文。

    如诬告者判杖刑一百下,流放二千里,其中只执行了六十杖和一年苦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