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_章六十九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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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六十九 (第10/14页)

上刺字,再犯在左臂上刺字,三犯处绞刑。

    现在盗窃抢劫犯遇赦后再次犯罪的,都以初犯判罪,有的仍在右臂上刺字,有的不刺,请求定一个常例。”奏章下达给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法司讨论,讨论结果:右臂刺字遇赦再犯者刺左臂,左臂刺字遇赦又犯者不再刺,立为罪案。

    遇赦后第三次犯罪处绞刑。

    皇帝说:“犯盗窃抢劫罪已经刺字,遇赦再犯者依常例定罪,不再考虑其曾遇赦,仍旧将前后所犯的罪行一一记录,察报给朕。”后来意宗时,都御史李秉援引旧例奏请革除此条。

    不久南京大盗王阿童五次犯罪均遇赦免。

    皇帝听说后,下韶仍然以遇赦前后总共祇能犯三次为绦令。

    到神宗时,又讨论奏议请求改遣的意见。

    十二年,根据知县陈敏政的建议,民间有人把后妻带来的其前夫之女娶为儿媳妇,或者把抛带来的其前夫的儿子招为女婿,一律依照同父异母姊妹关系的律条,减等判决。

    成化元年,辽东巡抚滕照说:“《大明律》乃是一代既定大法,而判决武臣独独舍去法律而用条例,武臣愈加放荡不检点。

    请求全都用律判案。”皇帝下诏采纳此说。

    被罢官降级的武臣,口吐恶言,诽谤讥刺。

    主管官吏胆小怕事,又上奏革除这条法令。

    十九年,制定盗窃犯三次处绞刑的律例。

    司法官以“南京有个人盗窃抢劫犯罪满三次,总计赃物达到一百贯钱,判死刑。

    其罪行虽属杂犯,而情节严重。

    三次同犯前一大罪,就是怙恶不悛之徒,难以用常例为标准处理。

    那些赃物不满贯,犯苦役和流放以下罪行的,即使犯了三次,察其情节实际较轻,宜特许依常例处理”

    奏议呈上,皇帝回复应允。

    弘治六年,太常少卿李束阳说:“五刑之中最轻的是笞刑和杖刑,而杖的粗细有分寸,数量有多少。

    现在外廷各衙门,施笞刑和杖刑往往打人致死。

    纵然事情泄露,不过叫主事者因公犯罪担任原职。

    用极轻的刑罚,把人置于不可复生的境地,死人多的时候数十甚至敷百个,监狱裹堆满尸体,流血涂地,令人伤心。

    根据法律,官吏故意审讯常人致死的抵命,使用非法刑具的除名。

    偶尔有不遵用造条的,就说是公事需要。

    一旦冠以公家之名,再多也没关系。

    逭是情节严重而法律轻微,不可以不商讨。

    陈请凡是审讯轻罪犯当场致死,累计达二十或三十人以上的,除按律条处理之外,仍考虑降职调用,有的谎称犯人病死,一并处治作伪证的医生。”皇帝把奏章下达给有关机构讨论处理。

    嘉靖十五年,有人徒手殴打他人致重伤,被害人拖延到辜限期以外死亡,刑部准备以斗殴杀人罪判处绞刑。

    大理寺坚持按嘉靖四年的事例处理,说应以殴伤罪判笞刑。

    刑部大臣说:“法律规定辜限期内受害人死亡算杀人,而《问刑条例》又说斗殴杀人事实确凿的,伤者即使延期到辜隈外死亡,仍按死罪办,特上奏请皇帝定夺。

    臣部拟定上报,每奉圣断,案犯多发配充军,料想虽然不执着于前科,也仅仅稍微从轻处理罢了。

    殴伤他人事实确实在辜期限外死亡,便判其笞刑,这是让凶手获得侥幸。

    再说用凶器伤人,即使伤者创口平复了,按例也是充军,哪有实际上伤人致死,偶然死于辜限期之外,还抵不上一个拿凶器伤人的罪呢?况且四年那个事例皇上已经批覆废除,请求告谕朝廷内外仍按《问刑条例》办好。”皇帝下诏按刑部所奏执行。

    自此以后,欠了辜限外人命的罪犯都根据律例拟定判决,上奏请示皇帝定夺。

    隆庆三年,大理少卿王诤说:“审讯官常常违背律例,独断专行。

    如律文所说的‘凡奉圣旨应做某事而违令者判杖刑一百’,本来针对制诰而言。

    现在却连cao练部队越出限制,守备军官没有入宫值班,开场赌博,都移用此例。

    律文犯jianian条下所说的‘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指用财物买求别人的妻子,而使对方休掉并出卖自己的妻子,于是娶人之妻为说,所以应依法律离婚,妇女返归娘家宗族,财礼交给官府。

    至于夫妇不和,按法律应离异;女方与人通jianian,法律规定听任丈夫嫁掉她或卖掉她;而后夫凭媒人用钱财娶以为妻的,本不属jianian情,法律不予禁止。

    现在判案却一概使用买休、卖休、和娶的律条。

    所谓‘干了不该干的事,处笞刑四十下,严重的八十下’,应是律文记载不完的罪行,纔用此条。

    假如所犯的罪明明适合于某正条,自当依该条判决。

    现在犯打人致伤条,应处笞刑,而审案者却说‘除打人致伤,法律从轻处理不判刑以外,应依不该干而干的事理,严重的处杖刑八十下’。

    既然除去了打人致伤轻微不判刑,就无刑可判了。

    而又用‘不该干而干’判刑。

    臣实在不明白这个意思。”刑部尚书毛恺竭力为现今做法辩护,朝臣却都认为王诤说得对。

    他们得到圣旨是:“买休、卖休。

    本属于作jianian之条,今后有犯此罪而不属jianian情者,不得引用该条。

    其余的按旧有律。”万历年问,左都御史昊时来申明六条律例:一、法律说平民家庭不得蓄养奴婢,应是指功臣之家皇上纔赏赐奴婢,平民该当自己承担劳苦,所以不得蓄养奴婢。

    违犯此条的人都声称是雇工人而已,当初法律也没有言及士大夫之家可否蓄奴。

    士大夫之家,蓄养奴婢,情势不可免去。

    当命令掌管司法刑狱的官署斟酌讨论,无论官民之家,祇要签有契约拿取报酬、工作有年限的,以雇佣工人论;报酬微少、计时计月工作的,以平民论。

    若拿钱财购买十五岁以下小孩,抚养时间已长,或十六岁以上少年,为其安排了配偶的,枧同其子孙论。

    抚养时间不长与不曾婚配的,在平民之家,仍以雇工人论;在士大夫之家,则视为蓄养奴婢之律论处。

    二、法律说伪造各衙门公章者处斩。

    考虑到这是用铜铁私铸的,所以处斩。

    如果祇是印章篆文,形状质地不像公章,不能称为伪造,因此又设立描摹公章充军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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