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_章四十七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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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四十七 (第7/9页)

  崇祯三年,吏部考核选拔结束,上奏应提拔给事、御史若干人,而以中书二人,调查填写的底单,内容褒贬互有不同,便详细地疏列上奏,请求皇帝决定。

    皇帝责备他们推诿,命令重新商议确定,而不责怪填单调查的体制不对。

    京官如果不是进士便不能考核选拔,推官、知县则举贡都可以调任京职。

    然而天下的守令之官,进士占十分之三,举贡占十分之七;推官、知县调任京职,则进士占十分之九,举贡纔占十分之一。

    举贡所得官,又大多有台职无省职,南方之官多,北方之官少。

    御史王道纯以此进言。

    皇帝认为用人应当评定才能,本来就不应该拘泥于资格,下发主管部门酌情施行。

    开初的制度,御史十分紧缺,可以随时从地方选拔官吏充此任。

    神宗时期,制定期限是三年,到这时每年选拔一次。

    皇帝听从吏部尚书闵洪学请求,仍然以三年为期限。

    这便是选择谏官的大概情况。

    保举是用来辅助铨选之法的不足,而分散吏部权力的做法。

    徒洪武十七年命令全国朝觐之官举拔廉洁能干的属吏开始。

    永乐元年,命令京官文职七品以上,地方官至县令,各自举荐所了解的一个人,衡量才干提拔使用。

    以后如果因贪污闻名的,举荐人连同获罪,而也曾间或施行其法。

    但洪武、永乐时期,选拔官吏都由吏部请示。

    到了仁宗初年,全面刷新各种政务。

    洪熙元年,特意申明保举的命令。

    京官五品以上以及给事、御史,地方官布政、按察雨司正职、副职以及府、州、县正职,各自保举所了解的人。

    只是现任府、州、县正、副官以及曾犯贪赃罪的,不准推荐保举,其它官吏以及受屈处在下位,或军民中有廉洁公正、才能胜任安抚体恤百姓的,全部把名字上报。

    此时,京官的权势不重,台省考绩期满,由吏部上奏升任一个地方的郡守。

    随后规定制度,凡布政、按察二司、知府有缺空,命令三品以上的京官保举。

    宣德三年,况锺、赵豫等人因举荐提升镇守苏州、松江等府知府,赐予敕命办事。

    宣德十年,任用郭济、姚文等人作知府,也如同况锺等人那样。

    那些上奏保举的,郎中、员外、御史以及司务、行人、寺副等职都在其中,不依照常规调遣,后来多有政绩。

    各部曹官以及御史,由堂上官推荐,大抵都能胜任其官。

    而吏部长官,蹇义、郭璀也屡次承奉敕命训谕。

    皇帝又担心众臣畏惧连坐而不保举,便以全才的艰难告诉大学士杨溥,说:“一句话的保举,哪能保证他的终身呢?要想得到贤才,尤其应当加重教养之法。”所以那时吏治纯一且宽厚,堪称是极盛。

    随后直到英宗,全部遵循其旧制。

    但是施行已久,不能没有弊端。

    所保举的人或是乡里亲属故旧,或是僚属门生,一向偏私亲近的人。

    负责一方事务的大官方正、谢庄等就因保举而获罪。

    而无官员保举的人,在京城的御史,在地方的知府,往往九年不能升迁。

    廷统七年,罢除荐举县令的制度。

    正统十一年,御史黄寰上奏说:“给事、御史,开国之初上奏可以升迁地方郡守。

    近年来郡守大都由朝臣保举升迁,给事、御史以纠弹参劾为职分,哪能不触犯一人呢?请求敕命吏部仍然按规程奏请授官。”皇帝认为他的话有理,命令吏部商议施行。

    第二年,给事中余忭又指出方正、谢庄等办事不成功,认为应该加罪于举荐的人。

    并且说,地方郡守有缺员,吏部应当奏请皇帝来裁决。

    尚书王直、英国公张辅等上奏说,一方的郡守,由保举升迁使用,称职的多,不能擅自改变。

    英宗仍然听从张辅、王直之言,采用余忭的疏奏,允许言官指斥弹劾。

    正统十三年,御史涂谦又陈说举荐得到一方郡守之职便改变先前cao行的弊端,请求仍遵循洪武时期旧有的制度,在京官和地方官九年考绩期满的官吏之中选择升官授职,或者亲自选择朝臣中有才能声望的人担任。

    下诏同意。

    大臣保举官吏的规程便罢除。

    景泰年间,又施行保举。

    给事中林聪陈述推举突然升迁的弊端,说:“现参政等官缺少三十多人,请求暂时命令三品以上官员保举。

    从此之后只有布政、按察两司官员由三品以上的官员联名共同保举,其余的全部交付吏部。”下诏一并依从办理。

    成化五年,科道之官又请求保举一方大臣,吏部于是一并连及郡守。

    皇帝听从谏官的请求,而命令知府官缺空仍听从吏部推举。

    遇了一年,因联名推举多不恰当,连同地方官只命令吏部推举两人上报,罢除保举的命令。

    随后,都御史奎宣请求命令在京五品以上管事官以及给事、御史,各自保举所了解的人任州县之官。

    朝廷听从其请。

    弘治十二年,又下诏令部院大臣各自保举一方的郡守。

    吏部于是请求依照往年御史马文升升迁按察使、屠澝升迁愈都御史的规程,越级提拔一二人,以表示激励,而未经大臣举蔫的也兼采纳录用。

    皇帝都听从其建议。

    当这个时候,孝宗锐意谋求国家治理,命令吏、兵二部,每个季度开列两京府部堂上的官员以及文武方面官员的履历,准备揭帖上奏,以便阅览。

    只是兼采保举之法施行,不专门依赖作为治道。

    正德以后,准备揭帖的制度渐渐废弃。

    嘉靖八年,给事中夏吉又请求遵循弘治旧有制度,并且兼及举荐贤能弹劾不贤的简要报告,每个季度第一月,部臣送科,再送达御前,命令定着为常令。

    而保举地方郡守的方法,到明朝终结也不再施行了。

    至于因事获罪罢免,因人才急用而又被举荐提拔的,叫做起废。

    居住在家被征召,因需缺而预补的,叫做添注。

    这又是选举官吏之法未能详尽的,而明朝中期以后曾经问或施行一次。

    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施行。

    考满是评价一个人所担任的官职,官俸,其项目有三个:称职、平常、不称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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