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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国大革命俄国的十月革命和 (第22/24页)
封闭,保存其一定的压力,才能在开闭出纳之间cao纵目如。私人财产权在法律面前暧昧不明,等于水压或气压过低,其流转必至不畅,于是无从使国家现代化,进入以数目字管理的阶段。 宋人不可能看透这些技术上的原因。他们也无从放弃以熟读诗书的官僚,及星罗密布管理亿万农民之体制。商人和金融经济也始终未掌握庞大实力,强迫政府接受适合他们事业的法规。于是他们总以为王安石是坏人,新法之不行,总可以解释为一个道德问题。宋代理学兴起,以上的情形构成背景条件之一。周敦颐曾在北宋神宗时代出任地方官,与吕公著、赵抃接近,受其推荐。二程兄弟也都曾任朝官。程颢因与王安石冲突而被逐放,程颐则系与苏轼意见不合亦遭外放,死后甚至被夺官。张载则先得罪王安石,后又与有司议礼不合,而称疾归。朱熹综合诸人见解,见称于南宋。他首先主张北伐,与朝议不合,以后又反对北伐,更与韩侘胄的政策相违,落职罢祠。陆九渊也被监察官弹劾。他们在传统的官僚政府里,表现出一种反对派的姿态。我们可以说宋人是在提倡唯物没有出路,才主张唯心。政府既无法在政治、军事、外交、经济各方面,找到一个新方案打开出路,这些思想界的人物才主张反求诸己,本身内向,著重主静、主敬和慎独,提倡“人欲”与“无理”相违。这种拘谨闭塞的作风,与今后700年中国社会之保守与桎梏的性格有密切关系。 1279年宋亡,继起的元朝始终没有提出一个合适的方案来解决中国的问题。元世祖忽必烈除了在海外的军事行动之外,又要对付中亚腹地和东北地区的蒙古人,以保全一个中国式“天子”的职位。他一方面确有将属下人民予以“超国籍”(super-national)处置的抱负,可是在实际政治上存在各项对人种的歧视。他的财政税收也缺之系统,尤以南北之不同最为显著,如《元史·食贷志》所说:“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其取于江南者曰夏税,曰秋税,此仿唐之两税也。”也就是南北采取不同制度。忽必烈和他的继承人缺乏对国事的全盘决策,可以视作元朝虽入主中原而不能持久的一大主因。 直到1368年明太祖重新统一中国,才将整个制度重新规定。可是这时的决策不再是扩张和开放性,而是全面的收敛。朱元璋自己是贫农出身,他彻底看穿宋朝以经济最前进的部门作为财政税收的基础,整个国家追随不及的毛病,于是大规模改制。他的制度仍和宋儒的理论符合,是以最落后的经济部门为全国标准,注重均平。他又实行恐怖政治,打击高级官僚巨家大族,确定全国小自耕农为主的本位。1397年,户部报告全国有田700亩以上的只有14,341户,他们的名单可以抄呈“御览”在朱元璋之法令下,商贾之家不许穿绸纱,全国军民不许泛海。政府官员的薪给极尽刻薄,一部分吏员的征派是采无给制。其他衙门里的斗级皂隶,在王安石时即已以钱代役,这时又恢复由民间差派。军队所用弓箭,政府里所有器皿、文具、纸张,也无偿地由农村各单位供应。全国的赋税因之大为降低,但是各地有愈来愈多名目繁复的无代价劳役,原则上是由较富裕的家户轮流承担。宋朝采用的募兵制至此又代之以征兵。但是兵员不由一般民间差派,政府另组“卫所”下级有“军户”亦即世袭不纳税而只服兵役的特殊户口。朱元璋又手订永不征伐的国家15个,包括海外的琉球、日本,近及朝鲜、安南。对外贸易则全部以进贡的名目,由礼部掌管。这全部措施既表彰平等,又提倡节俭。毫无疑问,明太祖朱元璋的政策可视为他对宋朝失败的一种反动。他训谕户部官员时特别强调王安石是坏人,又以“圣谕”概述:“我国家赋税已有定制,撙节用度,自有余饶。” 仅是以上的举措,明太祖尚不足以他个人之作风长久影响中国社会体制。在他规划之下,明政府又减轻本身所应管辖有关服务性质的事业。如各省剩余之食粮应配于边军或纳于京师一事,不由政府接办,也不让商人承包,而是指令各地纳税人千里运送,国家并不居中统筹,当中不设中继所,没有仓库、银行及接运站,也缺乏医药卫生等各项设备。通常一州一县要承当十多个单位的需要,边区一个军事单位的粮食来源可能来自十来个或二十个不同的县份。因此全国布满了如此错踪重复的输送线。虽说15世纪沟通南北的大运河通航使实物交纳有了一部分的集中,可是当中的会计责任仍落在下级单位。在16世纪很多收支已经用银,至17世纪之后清取明代之,这样的补给制度仍没有改变,仍是“洪武型”政府的中层缺乏后勤的能力与责任,是明清体制最显著的特色,不仅为世界各国所无,即中国历史里也罕见。其所以能如此,是因明清帝国与唐宋帝国不同,它采取“非竞争性”的国际性格,因此可以不在效率上求增进,单凭均同而配合着中央集权的制度,就可以用数量上的优势压制外夷。而且国家的财富与资源如此分割支配,也使兴师造反、背叛朝廷者极不容易发难,总之最符合当日中国的特殊环境。可是从商业之发展,交通通讯、银行事业、司法制度之展开,和整个社会之进步各方面而言,洪武型的财产制度产生了巨大的负作用。而且这样的补给制度,计入锱铢,使每项供应的收入有如布匹中之一纱一缕,一经制定,极难摆脱。事实上,其基本设计沿用到本世纪。 明清之间一脉相承的组织与结构,已有不少学者指出。其行政精神的最大特色为极度的中央集权,但是朝廷不直接控制兵员与物资,而依赖一种半永久性的预算,保持各省区与地方单位间的对称与均衡。又注重以科举制度及文教的力量维持社会的流动性和向心的力量,一般而言,刑法之使用多于民法。这样的社会环境只能使人口增加,而不能在人民生活上作质量的改进。政府用不着以特殊的手段歧视商人和商业利益。基于以上各章所得的经验,我们知道商业资本之存积必须有合适的司法制度积极维持,否则信用无法展开,服务性质的事业无从着手,纵有特殊例外的情形,一个人的富裕与一家的兴旺不能构成任何社会制度。一个商行缺乏与他交易的对手,资金无法周转,经理人才依赖血缘关系,则其经营将无从展开扩大。 自列强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租界执行领事裁判权以来,影响所及,尤其对中国社会经济之伤害,至今还是一个专家争论的题目。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题目。仅将西方文化和西方的法律观念有系统地输入中国,这种运动就不可能对中国没有裨益。要是没有它的启蒙功效,中国铁道之兴建、电信之敷设、实业如汉冶萍公司及轮船招商局之开创,必难在短期间成为事实,更用不着提及现代都市科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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