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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二 (第4/5页)
二至差数而一,所得,以加其处夏至晷数,即其地其日中晷定数。如其处夏至景在表南者,以所得之数减其处夏至晷数,余为其地其日中晷定数,亦在表南也。其所得之数多于其处夏至晷数,即减去夏至晷数,余为其地其日中晷定数,在表北也。 求九服所在昼夜漏刻:各于所在下水漏,以定其处冬夏二至夜刻,(但得一至可矣,不必须要冬夏二至。)乃与五十刻相减,余为至差刻。置所求日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以至差刻乘之,进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为刻,不尽,以刻法乘之,复八而一为分,内减外加五十刻,即所求日夜刻;减百刻,余为昼刻。(其日日出入辰刻及更点差刻、每更点辰刻,并依岳台术求之。) 步月离 转周分:二十万八百七十三、秒九百九十。 转周日:二十七、余四千四十三、秒九百九十。 朔差日:一、余七千一百一十四、秒九千一十。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余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已上秒母一万。 七日:(初数六千四百七十八,初约分八十九;末数八百一十二,末约分一十一。) 十四日:(初数五千六百六十六,初约分七十八;末数一千六百二十四,末约分二十二。) 二十一日:(初数四千八百五十四,初约分六十七;末数二千四百三十六,末约分三十三。) 二十八日:(初数四千四十三,初约分五十五。) 上弦:九十一度、分三十一、秒四十三。 望:一百八十二度、分六十二、秒八十六。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分九十四、秒二十九。 月平行:十三度、分三十六、秒八十七太。 已上分、秒母皆同一百。 求天正十一月经朔入转: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以转周分及秒去之,不尽,满日法除之为日,不满为余秒,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转日及余秒。(若以朔差日及余秒加之,满转周日及余秒去之,即次朔加时入转日。) 求弦望入转:各因其月经朔加时入转日及余秒,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上弦、望及下弦经日加时入转日及余秒。 求朔弦望入转朏朒定数:置入转余,以其日算外损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下朏朒积为定数。其四七日下余如初数已下者,初率乘之,初数而一,以损益朏朒为定数。如初数已上者,以初数减之,余乘末率,末数而一,用减初率,余加朏朒为定数。其十四日下余如初数已上者,初数减之,余乘末率,末数而一,为朏朒定数。 求朔弦望定日:各置经朔、弦、望小余,以入气、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满与不足,进退大余,命己卯,算外,各得定日日辰及余。定朔干名与后朔干名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其月内无中气者为闰月。(凡注历,观定朔小余,秋分后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进一日;春分后定朔日出分差如春分之日者,三约之,用减四分之三;定朔小余及此数已上者,亦进一日;或当交亏初在日入已前者,其朔不进。弦、望定小余不满日出分者,退一日;望若有食亏初在日出已前者,定望小余进满日出分,亦进一日。又月行九道迟疾,有三大二小;日行盈缩累增损之,则有四大三小,理数然也。若俯循常仪,当察加时早晚,随其所近而进退之,使不过三大二小。) 求定朔弦望加时日所在度:置定朔、弦、望约余,副之,以乘其日盈缩分,万约之,所得,盈加缩减其副,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之,各得其日加时日躔黄道宿次。 求平交日辰:置交终日及余秒,以其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减之,余为平交入其月经朔加时后日算及余秒,以加减其月经朔大、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平交日辰及余秒。(求次交者,以交终日及余秒加之,大余满纪法去之,命如前,即次平交日辰及余秒。) 求平交入转朏朒定数:置平交小余,加其日夜半入转余,以乘其日损益率,日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下朏朒积为定数。 求正交日辰:置平交小余,以平交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满与不足,进退日辰,即正交日辰及余秒;与定朔日辰相距,即所在月日。 求经朔加时中积:各以其月经朔加时入气日及余,加其气中积及余,其日命为度,其余以日法退除为分秒,即其月经朔加时中积度及分秒。 求正交加时黄道月度:置平交入经朔加时后日算及约余秒,以日法通日,内余,进一位,如五千四百五十三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以加其月经朔加时中积,然后以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其月正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如求次交者,以交终度及分秒加而命之,即得所求。 求黄道宿积度:置正交加时黄道宿全度,以正交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减之,余为距后度及分秒,以黄道宿度累加之,即各得正交后黄道宿积度及分秒。 求黄道宿积度入初末限:各置黄道宿积度及分秒,满交象度及分去之,在半交象已下为初限;已上者,以减交象度,余为入末限。(入交积度、交象度并在交会术中。) 求月行九道宿度:凡月行所交,冬入阴历,夏入阳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后,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当黄道东;立冬、立夏后,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当黄道东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冬入阳历,夏入阴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后,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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