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面人_第五卷海和命运随着同样的微风波动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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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卷海和命运随着同样的微风波动 (第2/11页)

长。奇盎奇雷脱。雅克

    ·加套士,别名“纳尔朋人”鲁克一庇埃·恰泼加罗泼,马洪的苦役犯。

    州长又停了一会儿,他接着说:“下面有一则附记,笔迹跟上文和第一个签名的一样。”

    他又念起来了:三个水手中的船主已被冲到海里去,其余两人签名于下:高台曾;阿

    负玛利亚,小偷。

    州长打断了原文,插了一句:“在羊皮纸下面写着:‘在巴撒奇海湾海面,比斯开单桅船“玛都蒂娜号”上。’”

    “这是首相府的一页公文纸,”州长补充了一句“上面印有国王詹姆士二世的金线。在这个声明的空白上,有同样的笔迹写的一个附注。”他念道:这页羊皮纸是国王嘱咐我们买这个孩子的命令。我们的声明是写在背

    面上的。只要把它翻过来就可以看到这个命令。

    州长把羊皮纸翻过来,用右手举到灯光下面。这张白纸——如果这张霉迹斑斑的纸还能叫做白纸的话——上写着几个拉丁字:Jussu regis①和一个签名:杰弗理。

    ①拉丁文:国王的命令。

    “Jussu regis,杰弗理,”州长说,他的声音由庄严转到响亮。

    梦宫里仿佛有一片大瓦落在格温普兰头上。

    他语无伦次地说:“吉纳都士,啊,是的,那是博士。一个闷闷不乐的老头子。我很怕他。格土陶拉班长,也就是说,他是头目。我们一伙里还有两个女人;阿森兴和另外一个女人。还有那个普罗旺斯人。他姓恰泼加罗泼。他对着一个扁葫芦口喝酒,葫芦上写着几个红字。”

    “葫芦在这儿,”州长说。

    他把书记官从“正义袋”里取出来的一个东西放在桌子上。

    这是一个有两只耳朵的葫芦,套子是柳条编的。一看就知道它经历了不少的冒险。它一定在海上待了不少的时候。上面还粘着许多贝壳、海藻以及海洋的各种污垢。葫芦口上涂着柏油,说明以前是很严密地封起来的。现在已经启封了。不过那个封口用的绳头仍旧塞在葫芦口上。

    “刚才读的这项声明,”州长说“是那几个将死的人放在这只葫芦里的。这个寄给正义的信件,大海已经忠实地送来了。”

    州长的声调越来越庄严了,他继续说下去:“正像哈鲁山出产上等小麦,供应烤国王饭桌上的面包的上等面粉一样,大海也在竭尽自己的力量,为英国服务,一位爵爷失踪了,它能够找到他,把他送回来。”

    他又说:“这个葫芦上确实写着几个红字。”

    他提高了声音,转过身去,对一动不动的受刑人说:“这就是您的名字,您这个恶棍。因为,冥冥之中有一条幽暗的道路,被人类的恶行这个深渊吞下去的真理终于从那条路上回到水面上来。”

    州长拿起葫芦,把这个漂流物的一面凑到灯光底下。葫芦已经擦干净了,大概是因为法院的需要才这样做的。在编柳中间,能够看到一条蜿蜒爬行的灯蕊草细细的带子,这条带子是红色的,因为在水里泡了很久,有的地方已经发黑了,断了,但是还清清楚楚地写着三个字:阿尔卡诺纳。

    州长又转过脸来,用他那种特别的声音(它跟任何声音不相同,只好说是正义的声音吧)对囚犯说:“阿尔卡诺纳!在本州长第一次把这个写着您的名字的葫芦取出、展示并且交给您看的时候,您第一眼就高高兴兴地承认这是您的东西;后来,等到这张折好放在葫芦里的羊皮纸的内容宣读以后,您就不愿意再有什么表示,显然,您是在希望不要找到这个被抛弃的孩子,借以逃避惩罚,所以您拒绝回答。由于您的拒绝,您曾经受到‘严厉无情之刑’。您的同党写在羊皮纸上的声明和忏悔词又对您宣读了一遍。可是毫无用处。今天是第四天,法律规定对质的日子,一六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被抛在波特兰的这个人被带到您面前来了,这当儿,您的鬼希望才烟消雾散,您打破沉默,认出了您的受害人…”

    受刑人睁开眼睛,抬起头、用垂死时的一种奇怪的响亮声音开始说话了。尽管他咽喉里时时发出咯咯的声音,他的声调却透露着一种难以形容的沉着;他从这一堆石头底下说出的悲惨的话,仿佛每一个字都是他掀开压在身上的墓石说出来的:“我曾经发誓保守秘密,我尽我的力量做到了这一点。生活在黑暗里的人是说一不二的,就是地狱里也需要正直。今天,沉默已经没有用了。让它去吧。所以我要开口说话。好吧,是的。正是他。他是我跟皇上两个人做出来的成绩;皇上用的是他的意志,我用的是我的艺术。”

    他望着格温普兰,又补充了一句:“现在,笑吧,永远的笑吧。”

    他自己也开始放声大笑。

    他第二次的笑声比第一次还要放肆,听起来仿佛是一阵鸣咽。

    笑声停了,那人又重新躺下。合上了眼皮。

    州长听完受刑人的话,说:“请完全记录下来。”

    他给书记官留一点写字的工夫,然后说:“阿尔卡诺纳!按照法律的条款,经过事实的对证,第三次宣读您同党的声明以后,并且经过您的忏悔承认,反复供认不讳,您将被除去桎梏,听候女王陛下以‘剽窃犯’的罪名下令绞死您。”

    “‘剽窃犯’,”戴帽子的法学家说“就是贩卖儿童的罪犯。《维希哥特人法》第七卷第三篇Usurpaverit①条;《萨利安人法》第四十一篇第二条;《弗利宋人法典》第二十一篇De Plagio②条。亚力山大·奈千说:‘Qui Pueros vendis,plagiarius est tibi nomen③’。”

    ①拉丁文:非法占有。

    ②拉丁文:论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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