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_卷十三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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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三 (第6/7页)

正见。

    推月食所在辰术:

    三日阻减望定余半。置望之所入气日,不见刻,朔日法乘之,百而一,所得若 食余与之等、以下,又以此所得减朔日法,其残食余与之等、以上,为食正见数。 其食余亦朔辰而一,如求加辰所在。又如前求刻校之,月在冲辰食,日月食既有起 讫晚早,亦或变常进退,皆于正见前后十二刻半候之。

    推日月食起讫辰术:

    准其食分十五分为率,全以下各为衰。十四分以上,以一为衰,以尽于五分。 每因前衰每降一分,积衰增二,以加于前,以至三分。每积增四。二分每增四,二 分增六,一分增十九,皆累算为各衰。三百为率,各衰减之,各以其残乘朔日法, 皆率而一,所得为食衰数。其率全,即以朔日法为衰数,以衰数加减食余,其减者 为起,加者为讫,数亦如气。

    求入辰法及求刻:以加减食所刻等,得起讫晚早之辰,与校正见多少之数。史 书亏复起讫不同,今以其全一辰为率。

    推日月食所起术:

    月在内者,其正南,则起右上,亏左上。若正东,月自日上邪北而下。其在东 南维前,东向望之,初不正,横月高日下;乃月稍西北,日渐东南,过于维后,南 向望之,月更北,日差西南;以至于午之后,亦南望之,月欹西北,日复东南。西 南维后,西向而望,月为东北,日则西南。正西,自日北下邪亏,而亦后不正,横 月高日下。若食十二分以上,起右亏左。其正东,起上近亏下而北,午前则渐自上 邪下。维西,起西北,亏东南。维北,起西南,亏东北;午后则稍从下傍下。维东, 起西南,亏东北。维南,起西北,亏东南。在东则以上为东,在西则以下为西。

    月在外者,其正南,起右下,亏左上。在正东,月自日南邪下而映。维北,则 月微东南,日返西。维西南,日稍移东北,以至于午,月南日北,过午之后,月稍 东南,日更西北。维北,月有西南,日复东北。正西,月自日下邪南而上。皆准此 体以定起亏,随其所处,每用不同。其月之所食,皆依日亏起,每随类反之,皆与 日食限同表里,而与日返其逆顺,上下过其分。

    五星:

    岁为木

    荧惑为火

    镇为土

    太白为金

    辰为水

    木数,千八百六十万五千四百六十八。

    伏半平,八十三万六千八百四十八。

    复日,三百九十八;余,四万一千一百五十六。

    岁一,残日,三十三;余,二万九千七百四十九半。

    见去日,十四度。

    平见,在春分前,以四乘去立春日;小满前,又三乘去春分日,增春分所乘者; 白露后,亦四乘去寒露日;小暑,加七日;小雪前,以八乘去寒露日;冬至后,以 八乘去立春日,为减,小雪至冬至减七日。

    见,初日行万一千八百一十八分,日益迟七十分,百一十日行十八度、分四万 七百三十八而留。二十八日乃逆,日退六千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日退十二度、分 二百四。又留二十八日。初日行四千一百八十八分,日益疾七十分,百一十日亦行 十八度、分四万七百三十八而伏。

    火数,三千六百三十七万七千五百九十五。

    伏半平,三百三十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七半。

    复日,七百七十九;余,四万一千九百一十九。

    岁再,残日,四十九;余,万九千一百六。

    见去日,十六度。

    平见,在雨水前,以十九乘去大寒日:清明前,又十八乘去雨水日,增雨水所 乘者;夏至后,以十六乘去处暑日;小满后,又十五日;寒露前,以十八乘去白露 日;小雪前,又十七乘去寒露日,增寒露所乘者;大雪后,二十九乘去大寒日,为 减,小雪至大雪减二十五日。

    见,初在冬至,则二百三十六日行百五十八度,以后日度随其日数增损各一; 尽三十日,一日半损一;又八十六日,二日损一;复三十八日,同;又十五日,三 日损一;复十二日,同;又三十九日,三日增一;又二十四日,二日增一;又五十 八日,一日增一;复三十三日,同;又三十日,二日损一,还终至冬至,二百三十 六日行百五十八度。其立春尽春分,夏至尽立夏,八日减一日;春分至立夏,减六 日;立秋至秋分,减五度,各其初行日及度数。白露至寒露,初日行半度,四十日 行二十度。以其残日及度,计充前数,皆差行,日益迟二十分,各尽其日度乃迟, 初日行分二万二千六百六十九,日益迟一百一十分,六十一日行二十五度、分万五 千四百九。初减度五者,于此初日加分三千八百二十三、篾十七;以迟日为母,尽 其迟日行三十度,分同,而留十三日。

    前减日分于二留,乃逆,日退分万二千五百二十六,六十三日退十六度、分四 万二千八百三十四。又留十三日而行,初日万六千六十九,日益疾百一十分,六十 一日行二十五度、分万五千四百九。立秋尽秋分,增行度五,加初日分同前,更疾。 在冬至则二百一十三日行百三十五度;尽三十六日,一日损一;又二十日,二日损 一;复二十四日,同;又五十四日,三日日增一;又十二日,二日增一;又四十二 日,一日增一;又十四日,一日增一半;又十二日,增一;复四十五日,同;又一 百六日,二日损一,亦终冬至二百一十三日,行百三十五度。

    前增行度五者,于此亦减五度,为疾日及数。其立夏尽夏至初,日行半度,六 十日行三十度。夏至尽立秋,亦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其残亦计充如前, 皆差行,日益疾二十分,各尽其日度而伏。

    土数,千七百六十三万五千五百九十四。

    伏半平,八十六万四千九百九十五。

    复日,三百七十八;余,四千一百六十二。

    岁一,残日,十二;余,三万九千三百九十九半。

    见去日,十六度半。

    平见,在大暑前,以七乘去小满日;寒露后,九乘去小雪日,为加,大暑至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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