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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联省同盟 (第2/3页)
若全国能有一部如此宪法,则是国之大幸。 该盟约一发表,局势顿时明朗。虽然有人对行省结盟颇为反感,但实际上全国的形势是各省自行其是,行省结盟大行其道,一年前的督军团实际上就是行省结盟,只不过像这次这样通过完全民主的程序来结盟还是第一次。不过很多人都明白东三省在我掌握之中,我不放手,谁也进不去。尽管这次东三省实际上结成了一个除非自行解散否则将永久存在的同盟,不过至少在可预期的将来对各方还看不出明显的影响。况且我打着民主的旗号,这个大帽子就可让北京政府应付好一阵。不过,很多人都知道,那个总督十有**会是我。 到第二天,当议会联合会议已经选举我为联省同盟总督时,全国各界的反应已经出来了。 附《联省同盟盟约》 (注:该盟约系由伯辰的国色——轮回中的《大中华共和国联邦宪法》稍微修改而来。伯衡我基本上是法盲,惭愧啊!) 前言: 我们中华民国实现民主自治的诸省国民,为了树立正义,确保境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并更好地为中华民族守卫国土,更好地为中华民族守卫北边边疆,更好维护我们伟大的祖国中华民国的国内和平和民众之自由、民主、幸福,特制定联省同盟盟约。本盟约直到同盟解散方可不对同盟各省发生最高之效力 该盟约设定的目的为限制军队及政府的权利,使军队不得干政、政府不能独裁。本约仅单向限制性规定联省政府及其军事力量的权力及义务,并无限制本盟盟内各省之关于个人权利的条款。 本约分为单向保护个人权利的《权利法案》和界定同盟政府及其军事力量的权力和义务的《普通条款》及附加条款三部分。 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第一条自由权 联省议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及新闻、出版自由;剥夺国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禁止宗教活动自由。 公职官员、公众人物遭批评指责,不能动辄以诽谤罪或其他罪名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能指证其实出于“确实恶意”意即“明知其言虚假,或不在乎是否虚假” 权利法案第二条自卫权 个人持有和携带合法轻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权利法案第三条对军事力量的排除干预权 和平时期,非经联省议会上下两院联合要求并用于对抗自然力,同盟常备军不得用于国内及对抗本国民。和平时期,军事力量不得占用、征用民用设施;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外亦不得占用、征用民用设施。 权利法案第四条人身及财产保护权 个人保护其人身及私有财产不受无理搜查扣押之权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之地点、应予扣押之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政府对于个人人身及财产的任何侵害必须予以赔偿,赔偿原则为个人权利优先于政府权利。 权利法案第五条刑事权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之惩罚,惟在战时或同盟抑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军事力量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嫌疑而两次处于生命或身体安全、自由受到威胁之处境,被陪审团一致判决罪名不成立即为终审判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权利法案第六条刑事诉讼权 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之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之审判;获知受控事件之性质及原因;有权保持沉默,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与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被告之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非经大陪审团裁定,不得剥夺刑事被告保释之权。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刑事诉讼中,对被告适用无罪推定原则。被告的合法权利被侵犯的事实一经被法庭认定须判定审判的失败。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实行必须达成一致肯定或一致否定受控罪名之裁决方式,否则须判定审判失败。 权利法案第七条诉讼平等权 在任何诉讼中的诉讼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100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联省同盟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陪审团成员定员12人。 权利法案第八条限制权 本盟约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个人保有的其他权利。本盟约未授予同盟政府也未禁止各行省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行省或由个人保留。 权利法案第九条劳动权 任何人有通过劳动而获得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权力。 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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