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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2/6页)
四、现场勘查时的证人: 1、被害者渡边菊的儿子隆太郎 2、…(略) 五、现场勘查经过: 本案现场为渡边菊的起居室。 1、现场室外所见: 现场的房屋是平房,大门朝南开,是座宽X米,深X米的木结构房屋。正门临街,后门与邻屋的木板栅栏相接,其间有半米来宽的空隙,经过三幢房屋径直通往马路。勘查时,后门紧闭,门内插上门栓。正门有两道,勘查所见,外道门敞开,仅里道拉门关闭着。 2、室内现状: 室内面积有八叠。西墙放着一只衣柜。勘查时,见衣柜上第二和第三只抽屉半拉开,露出了被翻腾过的衣物,抽屉歪斜着,左端比右端歪出十公分左右。衣柜下部有两扇门,左门被撬开锁,右门未见破坏痕迹。离衣柜四十公分的榻榻米①上有血迹。室内近中央处有一只长方形火盆,离此向南五十公分处榻榻米也有血迹。火盆架上放着铁制水壶,水壶向西倾斜三十度左右。火盆中的灰已被水浸湿,榻榻米上也扬满灰末子,但隐约可见曾用什么东西掠过的痕迹。勘查时,尸体已送解剖。 (①榻榻米:铺在地板上的草垫或草席——棒槌学堂注) 现场示意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_ | | | __ (_) | | | | | 尸 __|__ | 衣 | | |__| 坐垫 体 | | | | /\ | 柜 | | / \ | | | __ | | | _______ | | |_____| | | | |__| | | | | | | | | | | | | | | 火| __ | 茶 | | 盆| (__) | 具 | | |_______|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冢钦三细细看了这份现场勘查报告,又阅读了尸体鉴定书。 一、解剖尸体的生前名:渡边菊〈六十五岁〉 二、尸体外表检查:身长1。50米,体质衰弱,可见轻度营养不良。背部有明显死斑。颈部、胸部、腹部及四肢均无外伤。检查后认为:尸体后脑偏右部位有长达十公分的骨膜挫伤,前额稍左部位有自上而下向右斜达四公分的挫伤,左颊部位眼眶上有自上至下长三公分的挫伤。 三、尸体内部检查:切开头皮可见与外表基本一致的挫伤。后脑骨偏右处有鸡蛋般大小的轻度内凹骨折。前额左侧有拇指般大小的皮下出血点,未见骨折。左颊及皮下肌rou也有基本相同的出血点。除去头盖骨后,可见与前基本一致的内凹骨折,右大脑膜上有十公分X八公分X二公分的血肿。 摘去脑髓后在左大脑底部也可找到受打击痕迹。 四、沿腹部中线剖开后见左第三肋骨有不完全性骨折,其周围肋间有轻度出血。左右胸腔内未见其他特殊变化。 五、死因:头部受外来打击,形成脑膜外血肿压迫脑部致死。 六、自杀与他杀鉴别:他杀。 七、死亡时间:推断自解剖开始(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时三十五分)计算,死者已死亡十七小时。 八、凶器的推断及伤害方式:用无尖刃钝器打击后脑偏右部位、前额及左颊造成伤害致死,诸如铁棍、樫木棍之类形成伤害。后脑偏右部位挫伤骨折,是当受害人向前扑倒时给予猛击造成,前额及左颊部位的挫伤,是被害人仰面倒下时从正面猛击所致,同时,还殴击了左第三肋骨周围部位。 九、血型:O型。 十、其他参考事项:无。 昭和XX年三月二十日 F县警察总部刑事部鉴别科 军事值勤医师 铃木 荣 另外还有两份鉴定报告:一份是鉴定被告柳田正夫在十九日夜所穿裤子折边上沾有血迹的血型为0型,与被害人血型一致。被告本人血型也是0型。收取衣柜上指纹经鉴定与被告指纹完全一致。沾在裤子折边内的灰末经鉴定与现场由长方形火盆内洒落到榻榻米上的灰末成份完全一致。另一份是医师的精神病鉴定报告,确认被告犯罪时并无精神失常症状。 大冢钦三点上支烟沉思起来。现场的指纹和被告当夜穿的裤子折边上沾有的血迹,都对被告柳田正夫极为不利。被告当夜闯入被害人渡边菊家,沾上了被害人血迹这一事实难以动摇。这一点从检察官的起诉书和他本人陈述来看都能得到证实。那么,被告柳田正夫对此又是如何申辩的呢? 第一审中,柳田正夫作了这样的陈述: 第一审案卷 抢劫杀人案出庭人:柳田正夫 被告对案件的陈述: 一、起诉书中有以下几点与事实不符 1、我在昭和XX年九月前后,向渡边菊以月息一分借了四万元, 实际所得是三万六千元。还立下偿还期为十二月底的借据。这以后仅付过两个月的利息,没能归还本金。从今年二月起,渡边菊屡屡追逼欠债,这是事实。 2、三月十九日夜十一时左右,我去了渡边家,因为前一天晚上跟渡边菊说定,第二天晚上定来付清两个月的利息。然而当天晚上,并没能筹到款子,而是去向渡边道歉求得原谅,并非为杀害渡边菊、取回自己的借据而去。 3、我到渡边家,见大门敞开,里面的拉门关着,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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